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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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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明电〔2015〕30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 ,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51号)精神,决定自2015323日至416日,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严格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主要任务:整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清理未经授权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查处收取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违规行为;取缔各类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严惩“黑劳工”、“黑中介”等严重违法行为。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内容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内容包括:

(一)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对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监管,规范其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对在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业务核准范围擅自从事培训业务和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等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依法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依法打击以暴力手段胁迫劳动者接受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规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二)改进执法方式,强化监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执法责任,务求取得实效。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优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执法程序规范,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三)组织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各地要实行部门联动,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落实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属地监管责任,形成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组成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注重舆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探索建立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联动处理机制。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案件,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做好专项行动相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一)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532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电子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二)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5420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此次专项检查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电子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在专项行动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督查调研。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0991-36897513689753(传真)

电子版通过新疆劳动监察群报人社厅劳动监察处孙延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