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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热点问答汇编
发表时间:2017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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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是否还发放其他补贴?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价格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现就完善我区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补贴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凡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零散朝觐,参与吸毒、赌博、嫖娼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即以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达到6.0%。

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按照当地112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8%计发。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168

(2)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一、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启动联动机制的,超出3.5%的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发放1倍临时价格补贴。

二、按食品价格启动联动机制的,超出6.0%的部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不足2个百分点的按2个百分点计算),按照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发放1倍临时价格补贴。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食品价格的当月同比涨幅,同时满足联动启动条件的,按照最高倍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不重复测算发放。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168

(3)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享受生育险需要备案吗?

答:需要备案。参保职工生育怀孕4个月以上,参保单位须及时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备案。办理备案时,持参保单位盖章的《区本级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结婚证》、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依据:《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社险发[2017]7号)

(4)“大病医疗救助金”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是否有区别

答:根据《关于建立和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改领字[2001]1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今年全国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劳动保障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名称和管理,将“大病医疗救助金”统称为“大额医疗补助金”。

而最新出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政策,是对医疗保险的进一步完善,与基础医疗和大额医疗补助金紧密衔接,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